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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风尘女也不能减轻罪责2008年08月27日 | 来源:中国青年报 | 阅读:

  福建漳州诏安县男子徐某,强奸一名17岁的在校初中女生,近日该县检察院依法批捕。徐某被抓后辩称,这名女生是朋友带来的,他误以为她是风尘女。(8月24日《海峡都市报》)

 在徐某看来,强奸初中女生是犯罪,强奸风尘女就不是犯罪了。 风尘女本来就是“干那事”的,恐怕根本就不是惩治强奸罪所保护的对象,所以徐某自认为行为并没有错,如果有错,那也是“误会”,属于“过失犯罪”。这样的认识,可能在社会上有一定代表性。
 笔者极不赞成媒体报道性工作者为“卖淫女”的说法,我以为这是一种歧视性语言。这也说明,徐某的认识在社会上的确有一定市场,连媒体都认为歧视一下行为不良者没有什么不可以。虽然,在我国从事性工作不合法,所以不承认“性工作者”说法,但就是用旧的“风尘女”称谓也比“卖淫女”显得更尊重人。

  风尘女如果从事性交易活动,属于违法行为,但是,她却没有因此失去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。买春者同风尘女发生性关系之所以不作重罪认定,并非是因为买春者支付了金钱,而是因为风尘女出于自愿。假如你付了钱,就强行以一种风尘女强烈反对的方式同其发生性关系,很难说和强奸罪一点联系也没有。婚内还可能发生强奸案呢,别说强行对待一位局外女子了。这一点,一些生活不够检点的人是需要注意的。

  法律对公民的保护,只有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所发挥的作用才能看出法律的良心。一些强势集团和个人,因其占据有利的社会地位,必然会享受更加完善的社会救济和保障。所以,当出现弱势者可能遇到不公待遇时,社会应及时给予关照,为捍卫弱者的权益鼓与呼。法律只有连对污点人员合法权益都积极维护,才可能让法律的庇护荫及社会的各个角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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